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靖民初字第135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7-20

案件名称

南靖县杰轮轮胎服务中心与黄文发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靖县杰轮轮胎服务中心,黄文发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南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靖民初字第1359号原告南靖县杰轮轮胎服务中心(经营者:游炎明,男,1965年6月2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南靖县。),住所地南靖县。委托代理人林建明,福建仁胜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静,福建仁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文发,男,1965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福建省南靖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南靖县杰轮轮胎服务中心与被告黄文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本案诉讼期间,原、被告已达成调解协议,现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靖县杰轮轮胎服务中心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5元,由原告南靖县杰轮轮胎服务中心负担。代理审判员  吴小谦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赖铭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