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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武穴民初字第0037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9-21

案件名称

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武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武穴民初字第00376号原告:陈丹,女,1974年5月10日出生,汉族,务工,住武穴市余川镇桃树岭村四组3号。公民身份号码422129197405105928。委托代理人:余海勇,蕲春县助残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一般代理。被告:陈某,男,1976年9月18日出生,汉族,务工,住武穴市余川镇桃树岭村四组3号。公民身份号码422129197609185915。本院在审理原告陈丹与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陈丹于2015年5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丹撤回起诉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丹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陈丹负担。审判员胡志勇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肖谦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