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诸执复字第41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尹夕生与诸城中天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尹夕生,诸城中天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诸执复字第412号申请执行人尹夕生。被执行人诸城中天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炳友,该公司经理。申请执行人尹夕生与被执行人诸城中天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要求庭下协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1)诸民初字第55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可在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于跃东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执行员 马 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