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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阳商初字第83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山东阳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李台支行与张陈林、王巧存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阳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阳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李台支行,张陈林,王巧存,张香林,侯风娥,张怀省,张月杰,史永海,武风臣,张重林,李玲存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阳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阳商初字第831号原告:山东阳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李台支行,住所地:阳谷县李台镇驻地。负责人:刘军英,系该行行长。被告:张陈林,农民。被告:王巧存,农民,系被告张陈林之妻。被告:张香林,农民。被告:侯风娥,农民,系被告张香林之妻。被告:张怀省,农民。被告:张月杰,农民,系被告张怀省之妻。被告:史永海,农民。被告:武风臣,农民,系被告史永海之妻。被告:张重林,农民。被告:李玲存,农民,系被告张重林之妻。原告山东阳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李台支行与被告张陈林、王巧存、张香林、侯风娥、张怀省、张月杰、史永海、武风臣、张重林、李玲存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被告张陈林拟归还借款,双方已经达成调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山东阳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李台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0元,减半收取为1200元,保全费1120元,均由原告山东阳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李台支行承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代理审判员  刘XX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李培彬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