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神执字第0577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石付明与马慧林、王淑梅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石付民,马慧林,王淑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神执字第05778号申请执行人石付民,男,1960年8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委托代理人李秀莲,女,1958年12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被执行人马慧林,男,1975年5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被执行人王淑梅,女,1972年2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委托代理人马慧林,系本案第一被告。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4)神民初字第05476号民事调解书,依法向被执行人马慧林、王淑梅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马慧林、王淑梅向石付民偿还借款本金30万元及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2900元,执行费4440元。本案在执行中被执行人马慧林、王淑梅与申请执行人石付民达成和解执行协议:由被执行人马慧林、王淑梅于和解当日向申请执行人石付民偿还借款4万元,于2015年6月14日前向申请人石付民偿还6万元,于2015年12月1日前向石付民偿还15万元及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2900元,执行费444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神民初字第05476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申请人可向原执行法院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贾小平审 判 员 王 军代理审判员 张 伟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 记 员 乔 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