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凯执字第61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文腰者申请执行顾永银等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2014)凯执字第618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凯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凯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文腰者,顾永超,顾永银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贵州省凯里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凯执字第618号申请执行人文腰者。被执行人顾永超。被执行人顾永银。被执行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凯民初字第1106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受理文腰者申请执行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扣划了被执行人顾永超、顾永银、王永琴在银行的存款。顾永超、顾永银已履行完毕,王永琴部份履行,经向金融、房地产车管管理部门查询被执行人王永琴均无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状况和财产线索,同意终结该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后,再申请恢复执行,该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贵州省凯里市人民法院(2014)凯执字第618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庆 彪审判员 张 荣 华审判员 杨 辉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陈华军(代)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