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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华法民初字第148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5-26

案件名称

原告濮阳市旭亚装饰有限公司诉被告王京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濮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濮阳市旭亚装饰有限公司,王京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华法民初字第1485号原告濮阳市旭亚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濮阳市长庆路与黄河路交叉口南100米路西。委托代理人高配周,河南若澍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京,男,成年,汉族。原告濮阳市旭亚装饰有限公司诉被告王京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濮阳市旭亚装饰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高配周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京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4年9月18日至2014年10月24日,原告受被告委托,派施工人员为位于濮阳市黄河路东段宜美家居广场的苏菲亚婚纱摄影公司完成装修作业。但在结算过程中,被告未足额支付装修费用,尚欠35000元,原告经多次催要,被告均拒绝支付。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欠款30000元及利息300元(利息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标准自起诉之日计算至开庭之日),并承担案件诉讼费用。被告未答辩。经审理查明,自2014年9月18日至2014年10月24日期间,原告为被告位于濮阳市黄河路东段宜美家居广场的苏菲亚婚纱摄影公司进行装修施工。在结算过程中,被告未足额支付装修费用,并就下欠款项35000元向原告出具了欠据。后被告向原告支付5000元。现原告要求被告支付下欠款项35000元,被告未到庭答辩。本院认为,原告为被告的婚纱摄影公司进行装修施工,双方已形成装饰装修合同关系,被告负有向原告清偿装修工程款的义务。现原告自认被告已支付5000元,并依据被告出具的欠据要求被告偿付剩余欠款30000元,被告未到庭举证证明其已付清欠款,故对原告的该项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要求被告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欠款30000元自起诉之日(2015年2月5日)至开庭之日(2015年3月27日)期间的利息,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王京偿付原告濮阳市旭亚装饰有限公司装修工程款30000元,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一年期基准贷款利率的标准支付欠款30000元自2015年2月5日至2015年3月27日期间的利息(以不超过300元为限),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履行完毕。如果被告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58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提交副本7份,上诉于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王 勇代理审判员 李 艳人民陪审员 程楠楠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李瑞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