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古民初字第0004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张春梅诉郑永刚、陈丽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锦州市古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锦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春梅,郑永刚,陈丽红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锦州市古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古民初字第00045号原告张春梅,女,19**年**月**日出生,汉族,个体业者,住凌海市******号,身份证号码210********。委托代理人张崇江,辽宁华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郑永刚,男,19**年**月**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锦州市*******号,身份证号码210********。被告陈丽红,女,19**年**月**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锦州市********号,身份证号码210********。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春梅诉被告郑永刚、陈丽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张春梅于2015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春梅在诉讼过程中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春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75元(已减半),由原告张春梅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涛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张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