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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古民初字第0004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张春梅诉郑永刚、陈丽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锦州市古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锦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春梅,郑永刚,陈丽红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锦州市古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古民初字第00045号原告张春梅,女,19**年**月**日出生,汉族,个体业者,住凌海市******号,身份证号码210********。委托代理人张崇江,辽宁华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郑永刚,男,19**年**月**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锦州市*******号,身份证号码210********。被告陈丽红,女,19**年**月**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锦州市********号,身份证号码210********。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春梅诉被告郑永刚、陈丽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张春梅于2015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春梅在诉讼过程中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春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75元(已减半),由原告张春梅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涛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张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