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威经技区民初字第39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6-12
案件名称
原告王某与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陈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威经技区民初字第398号原告王某。被告陈某。本院在审理原、被告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中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建军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玉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