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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万法行初字第0003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7-29

案件名称

重庆市万州区黄金湾采石场与重庆市万州区社会保险局不履行发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市万州区黄金湾采石场,重庆市万州区社会保险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万法行初字第00038号原告重庆市万州区黄金湾采石场,住所地万州区天城镇绿茶村2、3组,组织机构代码:59050199-8。负责人陈洪均,场长。委托代理人谭伟,重庆凯豪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黄文清,重庆凯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重庆市万州区社会保险局法定代表人宋玮冬,局长。委托代理人钟炜,系该局工作人员。原告重庆市万州区黄金湾采石场诉被告重庆市万州区社会保险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于2015年4月14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同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5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庭审结束后,原告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市万州区黄金湾采石场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市万州区黄金湾采石场撤回对被告重庆市万州区社会保险局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重庆市万州区黄金湾采石场负担。审 判 长  李亚飞人民陪审员  杨增奎人民陪审员  唐成蓉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罗佳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