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苏中民终字第0198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9-01
案件名称
袁进明与陈红波、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家港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红波,袁进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家港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苏中民终字第0198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陈红波。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袁进明。原审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家港支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张家港市杨舍镇暨阳东路363号。负责人许兴达,该公司总经理。上诉人陈红波因与被上诉人袁进明、原审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家港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张民初字第0233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但未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经原审法院催交仍未在指定期限内交纳,亦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条、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陈红波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原审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顾 平代理审判员 姚 望代理审判员 郭 锐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田思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