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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辽阳文圣民二初字第0010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10-15

案件名称

赵振庆、原告白锡珍与辽阳市文圣区东京陵街道高营墙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阳市文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振庆,白锡珍,辽阳市文圣区东京陵街道高营墙村民委员会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阳市文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辽阳文圣民二初字第00107号原告:赵振庆,男。委托代理人:白锡珍,女。原告:白锡珍,女。被告:辽阳市文圣区东京陵街道高营墙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胡广湧,该村委会主任。委托代理人:沈涌涛,该村书记。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振庆、原告白锡珍诉被告辽阳市文圣区东京陵街道高营墙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告已将拖欠的工程款全部给付完毕,原告赵振庆、白锡珍于2015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辽阳市文圣区东京陵街道高营墙村民委员会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振庆、白锡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0元,减半收取30元,由原告赵振庆、白锡珍承担。审 判 长  孙 骞审 判 员  张 文人民陪审员  张春辉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韩 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