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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佛中法行终字第13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02陈志焕与佛山市三水区乐平镇人民政府其他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佛山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佛中法行终字第13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陈志焕,住佛山市三水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佛山市三水区乐平镇人民政府,住所地佛山市三水区乐平镇府前路1号。法定代表人张凯,该镇镇长。上诉人陈志焕因诉佛山市三水区乐平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乐平镇政府)行政其他一案,不服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佛三法行初字第1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原审法院认为:本案被诉的行为是乐府办复(2014)146号《乐平镇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陈志焕申请认定乐平镇第六届换届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的当选结果整体无效的答复》(以下简称《答复》)中关于“2014年1月19日进行的乐平村第六届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结果合法有效”的认定,但是该被诉行为不属于修改前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一条关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规定中的任何一项,且陈志焕所请求保护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属于公民所享有的政治权利,不属于人身权和财产权的范畴。因此,本案被诉的行为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不具有可诉性,陈志焕的起诉依法应予驳回。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和第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驳回陈志焕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不予收取。上诉人陈志焕上诉称:上诉人申请被上诉人认定乐平镇第六届换届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的当选结果整体无效,被上诉人依职权对上诉人的申请作出的《答复》是可诉的具体行政行为,依法应属于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围,原审法院以上诉人的起诉不属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为由裁定驳回起诉错误,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原审裁定,支持上诉人一审诉讼请求。被上诉人乐平镇政府在二审期间未陈述意见。本院认为,上诉人陈志焕因不服被上诉人乐平镇政府于2014年11月23日作出的乐府办复(2014)146号《乐平镇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陈志焕申请认定乐平镇第六届换届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的当选结果整体无效的答复》而提起本案诉讼。经查,修改前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本案中,上诉人所请求保护的村民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属于政治权利,不属于人身权、财产权的范畴。因此,上诉人对被上诉人作出的涉及政治权利方面的《答复》行为不服而提起的本案诉讼,依法应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原审法院裁定驳回上诉人起诉正确,依法应予以维持。上诉人认为其起诉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主张理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周 刚代理审判员  潘华容代理审判员  甄 燕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刘圣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