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台玉商初字第17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8-14
案件名称
王成丹与林志华、陈琴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玉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成丹,林志华,陈琴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玉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玉商初字第177号原告:王成丹。被告:林志华。被告:陈琴芳。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成丹与被告林志华、陈琴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成丹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4300元(已预收),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王成丹负担。审 判 长 陈华辉人民陪审员 鲁良岳人民陪审员 徐 峰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郑中碗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