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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台玉商初字第17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8-14

案件名称

王成丹与林志华、陈琴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玉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成丹,林志华,陈琴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玉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玉商初字第177号原告:王成丹。被告:林志华。被告:陈琴芳。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成丹与被告林志华、陈琴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成丹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4300元(已预收),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王成丹负担。审 判 长  陈华辉人民陪审员  鲁良岳人民陪审员  徐 峰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郑中碗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