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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宣中民一终字第00026-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5-26

案件名称

上诉人广德县邱村镇人民政府与被上诉人余永贵、戚天宝、刘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二审中止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宣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广德县邱村镇人民政府,余永贵,戚天宝,刘祥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九条

全文

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宣中民一终字第00026-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德县邱村镇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蒯浩宁,该镇镇长。委托代理人:马明华,安徽大旗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谈树林,安徽大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余永贵。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戚天宝。委托代理人:程建,男,会计,住安徽省广德县桃州镇大木桥社区双河街道,系被上诉人戚天宝女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祥。上诉人广德县邱村镇人民政府为与被上诉人余永贵、戚天宝、刘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广德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6月24日作出的(2014)广民一初字第0119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广德县邱村镇人民政府与被上诉人余永贵达成和解协议,被上诉人余永贵于2015年5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同日,上诉人广德县邱村镇人民政府向本院递交撤回上诉的书面申请。本院认为:二审诉讼中,上诉人广德县邱村镇人民政府与被上诉人余永贵达成和解协议,案涉纠纷业已得到解决,余永贵申请撤回起诉、广德县邱村镇人民政府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上诉人广德县邱村镇人民政府撤回上诉;二、准许被上诉人余永贵撤回起诉;三、撤销广德县人民法院(2014)广民一初字第01194号民事判决。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上诉人余永贵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上诉人广德县邱村镇人民政府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程 瑛审判员 陈前香审判员 杨东清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殷宏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