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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长民初字第69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11-18

案件名称

李文刚、王蓉芳与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宁县支公司保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长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民初字第692号原告李文刚,男,汉族,四川省长宁县人。原告王蓉芳,女,汉族,四川省长宁县人。委托代理人张光甫,男,汉族,四川省高县人。被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宁县支公司。法定代表人龙中,经理。委托代理人张铃,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文刚、王蓉芳诉被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宁县支公司保险纠纷一案,原告李文刚、王蓉芳于2015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文刚、王蓉芳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文刚、王蓉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35.75元,减半收取367.88元,由原告李文刚、王蓉芳承担。代理审判员 罗 润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李幼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