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临兰民保字第865-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6-08-17
案件名称
韩殿忠与李洪真、李章泽民间借贷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韩殿忠,李洪真,李章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临兰民保字第865-1号原告韩殿忠。被告李洪真。被告李章泽,成年。本院在审理(2014)临兰民初字第3832号原告韩殿忠与被告李章泽、李洪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4年6月30日作出(2014)临兰商保字第865号财产保全的裁定,保全了被告李章泽、李洪真所有的位于临沂市兰山区华丰服装市场D区号的房产。2014年10月13日经本院审理作出的(2014)临兰民初字第3832号原告韩殿忠与被告李洪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判决书驳回了原告的起诉,该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现案外人于志杰向本院提出解除该房产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允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李章泽、李洪真名下的位于临沂市兰山区华丰服装市场D区号房产的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刘洪展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史运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