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怀鹤民监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10-06
案件名称
谭喜珍与田志义、田希作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谭喜珍,田志义,田希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怀鹤民监字第1号原审原告谭喜珍。委托代理人滕慧,怀化市鹤城区城中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审被告田志义。原审被告田希作。原审原告谭喜珍与原审被告田志义、田希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9月22日作出(2013)怀鹤民二初字第230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该判决确有错误,应予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院 长 谢德武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向志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