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台玉民初字第43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王夏金、陈岩龙等与陈建伟、李育娥物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玉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夏金,陈岩龙,陈建伟,李育娥
案由
物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玉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玉民初字第438号原告:王夏金。原告:陈岩龙。二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谢慧。被告:陈建伟。被告:李育娥。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夏金、陈岩龙与被告陈建伟、李育娥物权确认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本案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夏金、陈岩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王夏金、陈岩龙负担。审 判 员 罗明国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代书记员 张曼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