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沙法民初字第0486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胡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胡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沙法民初字第04864号原告王某某,男,1955年2月1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沙坪坝区。委托代理人郭敏,重庆米克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杜江涌,重庆米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胡某某,女,1977年9月2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万盛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胡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于2015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在本案诉讼期间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做出的处分。原告王某某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300元,减半交纳36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王某某负担350元,本院免收3000元。审判员 宋建华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周凤琼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