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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会理非执审字第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7-19

案件名称

徐中友与会理县下村乡新山煤矿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会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会理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徐中友,会理县下村乡新山煤矿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会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会理非执审字第3号申请执行人徐中友,男,1960年8月12日出生,汉族,四川省会理县人。(乙方)被执行人会理县下村乡新山煤矿。(甲方)地址:会理县下村乡新山村5组。法定代表人余德文,系该矿矿长。申请执行人徐中友与会理县下村乡新山煤矿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2013年5月15日经会理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会人社仲案字(2013)第25号仲裁调解书,内容为:“一、乙方为玖级伤残,由甲方一次性支付乙方各项工伤补偿金共计87000.00元,扣除已提前支付的23800元,实际再一次性支付乙方63200.00元。二、此解决生效后,甲方于2014年4月30日以前,一次性兑现完毕。三、双方解除劳动关系,此工伤解决终结。四、支持双方“工伤赔偿协议书”中有效约定。此调解为一次性解决,双方当事人签字、送达生效,生效后如一方不履行,另一方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仲裁调解书生效后,被执行人支付了申请执行人工伤补偿金15000元,余款48200元未履行。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5月1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对未给付的各项工伤补偿金48200元进行强制执行。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对会理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会人社仲案字(2013)第25号仲裁调解书未履行工伤补偿金48200元予以执行。审判员  杨继兰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陈劲松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