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熟辛执字第0040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6-12
案件名称
顾大伟与江苏阿里金币服饰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顾大伟,江苏阿里金币服饰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熟辛执字第00401号申请执行人顾大伟。被执行人江苏阿里金币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熟市辛庄镇潭荡村2幢。法定代表人袁裕辉,董事长。顾大伟与江苏阿里金币服饰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6月19日作出(2014)熟辛民初字第00237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调解书:被执行人江苏阿里金币服饰有限公司应于2014年6月26日前支付申请执行人顾大伟人工报酬、材料款合计155303元,并承担诉讼费1703元。因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4年11月21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常熟市房产管理部门进行查询,并经调查核实,被执行人目前并无可供执行的房产。经向苏州市公安局车辆管理部门查询,发现被执行人江苏阿里金币服饰有限公司名下有车牌号为苏E×××××汽车一辆,但因未发现上述车辆的具体下落而未能执行。经向有关银行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银行存款,因被执行人涉案较多,其银行账户目前处于多家法院轮候查封状态。故本案未执行到位金额为157006元及双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上述事实,有各协助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另案民事裁定书、举证通知书邮寄材料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熟辛民初字第00237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审 判 长 周 伟代理审判员 甘国露人民陪审员 蔡峰慈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吴 燕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