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沭开民初字第0096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黄利祥、黄利军等与沭阳县康泰老年公寓家政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沭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沭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利祥,黄利军,黄丽娟,沭阳县康泰老年公寓
案由
家政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沭开民初字第00969号原告黄利祥,居民。原告黄利军,居民。原告黄丽娟,居民。三原告委托代理人孙其生,江苏勤辉律师事务所律师。三原告委托代理人梁晓兵,江苏勤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沭阳县康泰老年公寓。法定代表人张正文,该单位负责人。本院在审理原告黄利祥、黄利军、黄丽娟诉被告沭阳县康泰老年公寓家政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三原告于2015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黄利祥、黄利军、黄丽娟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利祥、黄利军、黄丽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三原告负担。审判员 辛晖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许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