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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杏民初字第0007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上海宝龙拍卖有限公司与吴群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宝龙拍卖有限公司,吴群

案由

拍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

全文

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杏民初字第00071号原告上海宝龙拍卖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长宁区虹桥路1452号古北国际财富中心12-15层。法定代表人蔡国梁,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樊国泽,山西承鸣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云芳,北京高文(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吴群,男,汉族,1962年2月4日出生,住山西省太原市。委托代理人杨红芳,北京市广川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受理原告上海宝龙拍卖有限公司与被告吴群拍卖合同纠纷一案,经审查核实被告吴群的经常居住地为北京市朝阳区首图东路5号御景园1号楼32D,该地址系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管辖范围,且双方均同意本案移送该院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处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李 燕人民陪审员  郭春霞人民陪审员  王巧梅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孙锦旗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