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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闸刑初字第35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6-06

案件名称

黄乙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乙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闸刑初字第353号公诉机关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乙。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闸检诉刑诉(2015)31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乙犯盗窃罪,于2015年5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惠小茹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乙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11月,被告人黄乙在担任上海顺意丰速运有限公司北郊分部货运驾驶员期间,利用其驾驶的箱式货车内隔离驾驶室与货仓的铁丝网处的开口,多次盗窃货仓内的快递包裹,并利用运输途中等候红灯的间隙,将窃得赃物运至其事先停放在本市闸北区场中路2600弄附近的面包车内,后带回家中藏匿。经查实,被盗赃物包括苹果牌Iphone6手机一部(经鉴定,价值人民币4,499元)、中筒女式棉靴、葆碟家BottegaVeneta牌男鞋、圣高牌牛皮男棉鞋各一双、艾美特牌电暖器一台、寇驰Coach牌黑色女式钱包一只及明霞牌唐装一件。2014年12月13日,被告人黄乙向所在公司主动交代自己的盗窃行为后,被传唤至公安机关,并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黄乙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证人黄甲、祝某某、刘某某的证言,公安机关的《电话查询记录》、《受案登记表》、《工作情况》、《情况说明》、《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价格鉴定委托书》、涉案物品照片,上海市闸北区物价局价格鉴定机构出具的《物品财产价格鉴定结论书》、《价格鉴定不予受理通知书》,上海顺意丰速运有限公司的《证明》及被盗快递发件单、被盗快递退件单,相关交易信息、发货信息,被告人黄乙的供述及户籍资料等证据证实。上述证据均经庭审举证、质证,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黄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窃取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黄乙犯罪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予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和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黄乙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2月13日起至2015年6月12日止;罚金应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缴纳。)二、查缴的赃物发还各被害人。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代理审判员  杨柏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黄柳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