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绍越袍执委字第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杭州明华纺织有限公司与浙江中纺新天龙纺织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杭州明华纺织有限公司,浙江中纺新天龙纺织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签发:时间:核稿1:核稿2:核稿3:时间:印发:当事人份有关单位份留档份共印份拟稿:时间:打字:校对1:校对2:校对3: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绍越袍执委字第3号申请执行人杭州明华纺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芳芳。被执行人浙江中纺新天龙纺织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盛国旗。原告杭州明华纺织有限公司与浙江中纺新天龙纺织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2014)杭萧瓜商初字第82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按调解书规定:浙江中纺新天龙纺织科技有限公司于2014年10月20日前支付杭州能利贸易有限公司价款307043.4元;案件受理费5906元,减半收取2953元,诉讼保全费2270元,合计5223元,由浙江中纺新天龙纺织科技有限公司承担。此款杭州能利贸易有限公司已预交,由浙江中纺新天龙纺织科技有限公司于2014年10月20日前直接向杭州能利贸易有限公司支付。因被告浙江中纺新天龙纺织科技有限公司未按调解书规定履行,故原告于2014年10月27日向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1月14日委托本院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浙江中纺新天龙纺织科技有限公司已歇业,无留守人员。经向金融机构查询,该单位无大额存款;审理时查封的房产(办公楼、食堂等)因系抵押财产,抵押权人尚在诉讼过程中,且车间等房产系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查封,一时无法统一处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绍越袍执委字第3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请求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董建敏代理审判员 金宏刚代理审判员 董 巍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王佳雯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5)绍越袍执委字第3号申请执行人杭州明华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萧山区衙前镇明华村,机构代码71252134-9。法定代表人陈芳芳,董事长。被执行人浙江中纺新天龙纺织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袍江工业区西一路,机构代码75908252-3。法定代表人盛国旗,董事长。原告杭州明华纺织有限公司与浙江中纺新天龙纺织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2014)杭萧瓜商初字第82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按调解书规定:浙江中纺新天龙纺织科技有限公司于2014年10月20日前支付杭州能利贸易有限公司价款307043.4元;案件受理费5906元,减半收取2953元,诉讼保全费2270元,合计5223元,由浙江中纺新天龙纺织科技有限公司承担。此款杭州能利贸易有限公司已预交,由浙江中纺新天龙纺织科技有限公司于2014年10月20日前直接向杭州能利贸易有限公司支付。因被告浙江中纺新天龙纺织科技有限公司未按调解书规定履行,故原告于2014年10月27日向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1月14日委托本院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浙江中纺新天龙纺织科技有限公司已歇业,无留守人员。经向金融机构查询,该单位无大额存款;审理时查封的房产(办公楼、食堂等)因系抵押财产,抵押权人尚在诉讼过程中,且车间等房产系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查封,一时无法统一处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绍越袍执委字第3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请求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董建敏代理审判员金宏刚代理审判员董巍二0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王佳雯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