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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汀民初字第134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5-29

案件名称

吴从水与黄国贵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汀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汀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从水,黄国贵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长汀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汀民初字第1348号原告:吴从水,男,1969年3月19日生,汉族,住福建省长汀县。被告:黄国贵,男,1981年11月5日生,汉族,住福建省长汀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吴从水与被告黄国贵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外出暂时无法联系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从水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448元,减半收取2224元,由原告吴从水负担。代理审判员  廖广素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修 健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