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湛遂法民二初字第13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梁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遂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遂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湛遂法民二初字第131号原告梁某,女,身份证号码×××5325,汉族,广东省四会市人,住四会市。被告李某,男,身份证号码×××0613,汉族,广东省遂溪县人,住遂溪县()12。本院在审理原告梁某诉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4日以原、被告已协商一致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成立,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即150元,由原告梁某负担。审判员 王 芬二���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邓鸿君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