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介民初字第75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卢忠与介休市绵山镇董家庄信鸽协会人格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介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介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忠,介休市绵山镇董家庄信鸽协会
案由
一般人格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介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介民初字第756号原告卢忠,男,1957年9月8日生,汉族,介休市居民,现住介休市。被告介休市绵山镇董家庄信鸽协会,住所地:绵山镇董家庄村。负责人任志彪,职务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卢忠诉被告介休市绵山镇董家庄信鸽协会人格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卢忠于二○一五年五月十四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卢忠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卢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40元,减半收取470元,由原告卢忠承担。审 判 长 郭龙平审 判 员 贾霞玉人民陪审员 赵纯义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韩 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