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萧民初字第240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谭炳文与杭州雅恩特石材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谭炳文,杭州雅恩特石材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萧民初字第2406号原告谭炳文。委托代理人陈志健。被告杭州雅恩特石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林亚型。本院在审理原告谭炳文诉被告杭州雅恩特石材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谭炳文在本案宣判前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杭州雅恩特石材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谭炳文撤回对杭州雅恩特石材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谭炳文负担,予以免交。代理审判员 王银燕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富美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