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启吕民初字第0039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8-10
案件名称
商某与庄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启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启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商某,庄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启吕民初字第00396号原告商某。委托代理人张绪杰,东平县商老庄法律服务法律工作者。被告庄某。委托代理人高永新,启东市民主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商某与被告庄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商某于2015年5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未规避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商某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商某承担。审判员 张红丽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黄晓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