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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启吕民初字第0039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8-10

案件名称

商某与庄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启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启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商某,庄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启吕民初字第00396号原告商某。委托代理人张绪杰,东平县商老庄法律服务法律工作者。被告庄某。委托代理人高永新,启东市民主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商某与被告庄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商某于2015年5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未规避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商某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商某承担。审判员  张红丽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黄晓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