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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大民三终字第0055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与石国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石国福,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大民三终字第0055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石国福,现羁押于辽宁省南关岭监狱。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住所地大连市中山区中山广场3号。负责人:韩旻,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王思媛,辽宁亿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与原审被告石国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27日作出(2014)中民初字第1705号民事判决,石国福不服该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并申请缓交上诉费,本院批准其缓交至二审宣判前。在二审宣判前,本院通知上诉人交纳上诉费,但上诉人在本院限定的期限内既不交纳,也未向本院提交免交上诉费申请。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王丽明审 判 员  宁 宁代理审判员  王慧莹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李 波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