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嘉执字第39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7-06
案件名称
孙春军与嘉祥县宜和置业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嘉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祥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春军,嘉祥县宜和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嘉祥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嘉执字第399号申请执行人:孙春军,居民。被申请执行人:嘉祥县宜和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忠军。住所地:嘉祥县呈祥街*号。申请执行人孙春军与被执行人嘉祥县宜和置业有限公司债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4月24日立案执行。根据已生效的山东省嘉祥县人民法院(2013)嘉民初字第1511号民事判决书的确认及孙春军的申请,被执行人嘉祥县宜和置业有限公司应支付申请执行人孙春军人民币13093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嘉祥县宜和置业有限公司支付案款13093元,其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山东省嘉祥县人民法院(2013)嘉民初字第1511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执行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予以执行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迟林强审判员 石在忠审判员 刘 强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赵 令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