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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襄新执字第0012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张义堂与襄阳众鑫成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义堂,襄阳众鑫成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襄新执字第00122号申请执行人张义堂,男,汉族。被执行人襄阳众鑫成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谢国庆,任该公司总经理。本院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10月13日作出的(2014)鄂襄新民初字第00777号民事判决书,要求被执行人襄阳众鑫成实业有限公司支付申请执行人张义堂工程款70万元及利息。但被执行人襄阳众鑫成实业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襄阳众鑫成实业有限公司在银行的存款80万元或查封、扣押同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忠军代理审判员  刘永会代理审判员  梁家殿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柯 威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