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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前民初字第181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6-07-30

案件名称

原告孙艳梅与被告杨荣昆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艳梅,杨荣昆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原 告 孙 艳 梅 与 被 告 杨 荣 昆 离 婚 纠 纷 一 案 一 审 民 事 裁 定 书(2015)前民初字第1814号原告孙艳梅被告杨荣昆本院在审理原告孙艳梅与被告杨荣昆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桂荣于2015年5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请求是原告的真实的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孙艳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剩余150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审判员  孙立清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关中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