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丰执字第0257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6-04-21
案件名称
北京杰成盛世大酒店有限公司与李艳涛没收财产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北京杰成盛世大酒店有限公司,李艳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丰执字第02572号申请执行人北京杰成盛世大酒店有限公司,住北京市丰台区丰桥路七号院16号楼西段。法定代表人刘胜杰。被执行人李艳涛,男,1991年1月11日出生。申请执行人北京杰成盛世大酒店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李艳涛杨没收财产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7日作出的(2015)丰刑初字第72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义务人李艳涛未在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限内履行义务,权利人北京杰成盛世大酒店有限公司于2015年3月18日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李艳涛退赔违法所得3.8519万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正在服刑,依职权开展如下工作:通过银行查询系统查询,被执行人李艳涛在交通银行有一个账户信息,银行存款余额1.38元,申请人不要求扣划;通过房屋管理部门查询,被执行人李艳涛名下没有房屋登记信息;通过车管所查询系统查询,被执行人李艳涛名下没有车辆登记信息。现申请人暂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本院认为,人民法院已生效的法律文书,义务人应当在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限内履行义务。我院依法受理申请执行后,依职权开展执行工作,目前该案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申请执行人亦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故该案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本案终结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的,有权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前述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债务的义务。据此,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和第三款、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丰执字第02572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刘 婷审 判 员 张海德代理审判员 陈 爽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熊志钢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