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武昌执字第0061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袁芬与湖北省三奥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袁芬,湖北省三奥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武昌执字第00610号申请执行人:袁芬。被执行人:湖北省三奥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武珞路628号亚贸广场B座888号。法定代表人:卓华,总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武汉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武劳仲东办调字(2015)第66号仲裁调解书,于2015年5月1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支付申请执行人人民币6925元。承担本案执行费5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湖北省三奥信息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6975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袁堂林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毕 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