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覃执字第21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8-15
案件名称
刘春英与黄善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贵港市覃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春英,黄善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贵港市覃塘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覃执字第218号申请执行人:刘春英,被执行人:黄善康,本院在执行刘春英申请执行黄善康关于侵权一案,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港北民初字第792号民事判决第二项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吴 林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黄子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