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南民初字第465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6-01

案件名称

天津元贞印刷技术有限公司与刘义林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津元贞印刷技术有限公司,刘义林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初字第4655号原告天津元贞印刷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天津市南开区黄河道双城里44号内。法定代表人李飞龙,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陆浩,该公司职员。被告刘义林,男,1967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天津元贞印刷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刘义林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天津元贞印刷技术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天津元贞印刷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徐学武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刘 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