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开民初字第27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天津市康达膜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山东宏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津市康达膜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山东宏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开民初字第272号原告:天津市康达膜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薛士山,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于涛,天津市康达膜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经理。被告:山东宏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其华,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天津市康达膜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山东宏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天津市康达膜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5年5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被告在诉讼期间就双方争议的事项自行处理,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现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天津市康达膜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680元,减半收取1840元,由原告天津市康达膜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郑晓杰代理审判员 张庆莹人民陪审员 杨 健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陈姗姗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