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馆民保字第1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郝秀玲、陈占群等与肥乡县安通汽车运销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馆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馆陶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郝秀玲,陈占群,陈花亭,陈花芳,陈华英,肥乡县安通汽车运销有限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馆陶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馆民保字第12号申请人郝秀玲。申请人陈占群。申请人陈花亭。申请人陈花芳。申请人陈华英。被申请人肥乡县安通汽车运销有限公司,住所地:肥乡县新安镇乡白落堡路口圆葱市场内。申请人郝秀玲等人与被申请人肥乡县安通汽车运销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一案,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肥乡县安通汽车运销有限公司所有的冀D×××××重型半挂牵引车、冀D×××××挂重型半挂车一辆,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肥乡县安通汽车运销有限公司所有的冀D×××××重型半挂牵引车、冀D×××××挂重型半挂车一辆。申请人应当在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可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武庆才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高军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