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长县民初字第133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10-09
案件名称
周小飞与曹义雄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小飞,曹义雄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县民初字第1336号原告周小飞。被告曹义雄。本院在审理原告周小飞与被告曹义雄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周小飞经本院通知,未预交受理费,也未申请减、免、缓诉讼费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246元,减半收取123元,由原告周小飞负担。审判员 陈庆华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代理书记员黄立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