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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长县民初字第133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10-09

案件名称

周小飞与曹义雄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小飞,曹义雄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县民初字第1336号原告周小飞。被告曹义雄。本院在审理原告周小飞与被告曹义雄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周小飞经本院通知,未预交受理费,也未申请减、免、缓诉讼费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246元,减半收取123元,由原告周小飞负担。审判员  陈庆华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代理书记员黄立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