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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青民一初字第1613-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11-14

案件名称

苏兴周与李光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兴周,李光明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青民一初字第1613-1号原告苏兴周���被告李光明。本院在审理原告苏兴周诉被告李光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苏兴周于2015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诉讼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查封被告李光明名下价值人民币220000元的财产,并自愿以名下位于南宁市兴宁区朝阳路29号西南商都地下1层187号商铺及名下位于南宁市青秀区英华路66号半岛·融园一期13号楼3单元13-3-901号房为其提出的诉讼财产保全申请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苏兴周的诉讼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1、查封原告苏兴周名下位于南宁市兴宁区朝阳路29号西南商都地下1层187号商铺。2、查封原告苏兴周名下位于南宁市青秀区英华路66号半岛·融园一期13号楼3单元13-3-901号房。3、查封被告李光明名下价值人民币220000元的财产(详见查���清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长 白 莉审判员 陈 松审判员 郭慧敏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苏 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