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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潜执字第0040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陈晓琴与韩北极执行裁定书

法院

潜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潜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潜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潜执字第00409号申请执行人:陈晓琴,女,1976年2月8日出生,汉族,公务员,住安徽省潜山县。被执行人:韩北极,男,1976年11月0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潜山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潜山县人民法院(2015)潜民一初字第0005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2月2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扣押被执行人韩北极所有的皖H×××××号车辆一部,扣押期限为壹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李石开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杨 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