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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六裕执字第0120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6-01

案件名称

袁后银与郑兆武、俞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六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袁后银,郑兆武,俞俊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六裕执字第01209号申请执行人:袁后银,男,1946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六安市金安区。被执行人:郑兆武,男,1969年3月12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被执行人:俞俊,男,1976年8月14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本院在执行申请人袁后银与被执行人郑兆武、俞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经调查被执行人存款、车辆、房地产、股权,未查实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2014)六裕民二初字第01480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申请执行人应受偿的工程款234816元及诉讼费4830元,申请执行人全部未能受偿。现双方当事人经自愿协商达成和解。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六裕民二初字第01480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葛先悦审判员  周维真审判员  郑东波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傅绪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