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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台温商初字第166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7-06

案件名称

王春德与王云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春德,王云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温商初字第1660号原告:王春德。被告:王云福。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春德与被告王云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可以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自由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春德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春德负担。审 判 员  郑 颖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代书记员  王海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