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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珠香法民二初字第26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珠海寰发酒业有限公司与珠海市馨隆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珠海市香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珠海寰发酒业有限公司,珠海市馨隆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5)珠香法民二初字第266号原告:珠海寰发酒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市香洲区。法定代表人:姚愃雄,经理。委托代理人:朱平优,男,汉族,住珠海市香洲区,公民身份号码×××5214。被告:珠海市馨隆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市香洲区。法定代表人:蔡秋坤,执行董事。案由:买卖合同纠纷。原告诉称:2013年1月7曰、14日,被告向原告购买“轩尼诗”洋酒一批,合计金额99000元,承诺一个月内付清货款。至2014年2月17日,经原告催收,双方约定,被告应于2014年3月31日付24000元;2014年9月30日付75000元。当第二次付款日届至,被告仍不支付第二期货款。经追讨,被告每次均以种种理由拒不支付。为此,原告起诉要求:一、依法判令被告支付货款750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至付清之日止,暂计500元(以75000元为基数,以银行同期贷款利率7.6%四倍,从2013年9月30日起计);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原告起诉后,被告偿还了4万元货款。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在庭外自行达成如下和解协议:一、双方确认被告珠海市馨隆贸易有限公司拖欠原告珠海寰发酒业有限公司的货款余额为35000元,被告珠海市馨隆贸易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22日前向原告珠海寰发酒业有限公司支付15000元、2015年5月31日前向原告珠海寰发酒业有限公司支付20000元;二、如被告珠海市馨隆贸易有限公司按以上期限清偿货款,则原告珠海寰发酒业有限公司放弃要求被告珠海市馨隆贸易有限公司支付逾期付款利息的诉讼请求;如被告珠海市馨隆贸易有限公司未按以上约定清偿货款,则被告珠海市馨隆贸易有限公司应向原告珠海寰发酒业有限公司赔偿逾期付款违约金844元;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844元原告珠海寰发酒业有限公司承担。当事人要求本院以调解书的形式确认上述和解协议。经审查,该协议符合自愿、合法原则,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蔡卫星代理审判员  林 雯人民陪审员  王建军二0一五年五月十四日法官 助理  韩 致书 记 员  朱培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