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柘民初字第78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8-22
案件名称
梁永麦与王召锋买卖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柘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柘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永麦,王召锋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柘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柘民初字第783号原告梁永麦,男,住柘城县。被告王召锋,男,住柘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梁永麦诉被告王召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梁永麦于2015年5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梁永麦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梁永麦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7元,减半收取103.5元由原告梁永麦负担。审 判 长 李洪亮审 判 员 李雪峰人民陪审员 赵 纪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王雪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