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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柘民初字第78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8-22

案件名称

梁永麦与王召锋买卖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柘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柘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永麦,王召锋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柘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柘民初字第783号原告梁永麦,男,住柘城县。被告王召锋,男,住柘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梁永麦诉被告王召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梁永麦于2015年5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梁永麦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梁永麦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7元,减半收取103.5元由原告梁永麦负担。审 判 长  李洪亮审 判 员  李雪峰人民陪审员  赵 纪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王雪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