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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武民北初字第0005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6-11-22

案件名称

刘小全与赛五军、王小宝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小全,赛五军,王小宝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武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武民北初字第00059号原告刘小全,男,汉族,1965年7月30日出生,住武陟县。委托代理人孙艳萍、杨同运,河南星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赛五军,男,汉族,1980年6月23日出生,住武陟县。被告王小宝,男,汉族,成年,住武陟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小全与被告赛五军、王小宝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王小宝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小全撤回对被告王小宝的起诉。审 判 长  王建全审 判 员  张海滨人民陪审员  原长流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时振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