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肥民初字第299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和书连与李海婷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肥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和书连,李海婷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肥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肥民初字第2990号原告:和书连。委托代理人:冀好勇。委托代理人:冯养连,肥乡县鹏飞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海婷。委托代理人:李文平,河北博大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和书连诉被告李海婷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和书连撤回对被告李海婷的起诉。案件受理费902元,减半收取451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冯文平审 判 员 邢长缨人民陪审员 崔 佳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史小领 搜索“”